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
菏政发〔2013〕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加快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重点
(一)发展目标。着力培育菏泽高新区、市经济开发区、鄄城舜王城中药科技园三大生物医药园区。到2016年,菏泽高新区创建为医药高新区,全市生物医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亿元,跨入全国医药产业十强市。
(二)发展重点。重点发展现代中药、化学原料药及制剂、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医用材料、诊断试剂等生物医药产业,构建研发、生产、流通相协调的生物医药产业体系。
二、扶持措施
1.加快高新区生物医药孵化器建设。菏泽高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2014年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医药孵化器。市政府补助资金1000万元,用于孵化器基础设施建设。对入驻孵化器的生物医药项目的引进、孵化、科研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高新区要配套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加快发展。
2.市内医药企业、科研机构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泰山学者等高层次医药人才或团队,市政府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鼓励高新区等县区建设专家公寓、公租房等配套设施,以成本价租售给生物医药科研团队,市政府在用地、建设规费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3.入驻山东鲁南药物研究院等生物医药创新服务平台的专家研发团队、省级以上生物医药研发机构在菏泽设立的分支机构,开展生物医药项目科技研发的,市财政给予20-50万元的启动资金。
4.市内生物医药企业、科研单位开展新药和生物制品研发的,财政分不同阶段给予补助。完成临床前研究,并申报药物临床试验的项目,补助30-60万元;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并取得新药证书的项目,补助60-120万元。以上补助由市与县区财政各负担50%。
5.获得国家注册分类1类新药证书的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新药项目,或取得2类及以上的治疗性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项目,在我市落地实现产业化的,每个项目资助100-200万元。获得国家注册分类3.1类化学药品,或6类及以上中药、天然药物产品项目,在我市落地实现产业化的,每个项目资助50-100万元。以上资助由受益财政负担。
6.支持市外高科技生物医药企业整体搬迁到菏泽生产。按照整体搬迁到菏泽生产的企业规模、产品科技含量,由受益财政给予100-200万元的支持。
7.生物医药生产企业发生广告费等营销费用支出超过税务机关规定限额的,以企业上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为基数,由受益财政从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量,给予适当扶持。
8.市内生物医药企业的自主创新医药产品,在列入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新农合报销目录时,优先推荐;在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市内生物医药企业的自主品牌产品,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规划免疫制度过程中,优先采购。
9.实行中药材种植补贴制度。对种植中药材100亩以上的企业或专业户,前3年,按照每年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通过GAP基地认证的,每年每亩按照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牡丹种植产业补贴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解决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招商引资奖励、企业贴息贷款或贷款担保等。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制定配套措施,合力推动生物医药产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市政府实行鼓励“飞地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各县区将引进的生物医药产业项目落户到菏泽高新区、市经济开发区和鄄城舜王城中药科技园等生物医药园区。对生物医药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领军人才,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筛选国内医药百强企业和重点生物医药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分包给各位副组长和成员单位,定期走访联络,积极引进生物医药项目和成熟科技成果。对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或引进生物医药项目贡献突出的市直部门、县区,市政府每年给予奖励。
(三)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每年筛选出30个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重点生物医药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对重点生物医药项目,实行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副组长和成员单位包保责任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建立定期调度、督查督办、考核通报等制度,实行跟踪服务。
(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审批进度,优化发展环境;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为生物医药企业的生产许可、产品注册等开辟绿色通道。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8日